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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老大难”

点击次数:1419次  更新时间:2014-09-04

伴随工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水污染形势日趋严峻。相比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而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
  
  建设部《村庄人居环境现状与问题》调查报告显示: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由此造成农村河流普遍遭到污染,严重威胁地下水,甚至有的浅层地下水已经遭到污染,不能取用。
  
  其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改善农村水环境的重点。然而无论是在约束规范还是在污水处理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上,农村地区始终是“老大难”。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标而建立,目前针对农村的环境管理还存在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能权限分割与污染性质不匹配、没有基础的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让解决农村污水治理问题难上加难。
  
  相较于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和技术选择,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则显得更为重要,不能把农村环境整治设施建设作为面子工程来对待。
  
  农村污水处理管理及责任主体均较模糊。国家没有明确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及责任主体;地方管理体制差异很大,管理主体不明确,部门职责不清晰,造成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的协调难度大,并容易造成各部门依托不同的项目和投资渠道,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就一般情况来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资金主要由地方承担(县级 乡村级)。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污水量70/人天、2012年农村人口数量64222万人数据基础为例,假设农村人口数量以2%速度递减,则2014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4318万吨/天;以农村污水处理运营费用1/吨计算,则2014年的管理维护成本可达158亿元;该项管理维护费用一般由县级和乡镇级政府承担(县级和乡镇级的承担比例普遍为1:1),这将对地方政府造成较大财政压力,从而影响其推动农村污水治理的积极性。
  
  此外,我国尚不存在农村污水处理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仅有《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并且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排放标准要求过高,考虑农村与城市在经济以及技术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大部分地区达不到城镇污水排放标准,否则将成为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亟待制定适合农村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投资标准中,小型人工湿地吨水投资2600-3700/吨,土地处理2000-3300/吨,稳定塘1900-3300/吨,净化沼气池600-5300/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11000-39000/吨。投资标准与处理规模、处理工艺等因素相关程度较大。综合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投资参考标准,保守估算,2014年农村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投资单价为5000/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到2015年,我国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由于农村污水处理率受政策、市场、技术等多方因素影响,预计到2015年,农村污水处理率将可能低于建制镇污水处理率30%。假设2014-2017年处理设施建设单价保持不变,以农村污水处理率达到20%计算,则2017年农村污水处理潜在市场规模408亿元(不包含设施建成后的运营市场规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巨大需求催生市场蓝海,又有配套政策加码,业务范围伸向农村的污水处理企业为zui大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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