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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排污权才能排污

点击次数:1157次  更新时间:2014-11-12

从市环保局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明年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浙江省是*批试点省份,那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现状如何呢?
 
    “浙江省于2009年开始试点,目前我市已经初步建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市环保局总量处相关负责人说,现在,企业买了排污总量后才能排污,初始排污权有富余的,经核定后也可以“上市”交易了。
 
    按照目标,至今年年底,宁波800多家排放量纳入总量控制的工业企业,将全面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
 
    我市目前开展试点的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中,化学需氧量是水体受化学污染程度的主要指标之一;氨氮主要来源于人和动物的排泄物和工业污染;二氧化硫主要产生于燃煤和石油产业;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
 
    根据市物价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出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征收标准为5000/年·吨,其中化工、制革及毛皮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高污染工业行业为7500/年·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征收标准为2000/年·吨。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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